一、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注册规定
任何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业务的人员均需向海关关长注册为A类或者B类。未经海关关长注册而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或声称或者自称为获授权的或者注册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即属违法。
根据该项新的两级注册制度,进行12万港元或以上现金交易的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须注册为B类注册商,并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和其他规管要求,满足《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中载列的法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承担一般性的法定责任(例如证书展示及通知要求)以及海关关长施加的注册条件。
A类注册商将仅可从事12万港元以下的现金交易。他们无须遵守适用于B类注
册商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但是须承担一般性法定职责及满足注册条件。
备注说明:
- B类申请时,公司每一位主要人员包括申请人、合伙人、董事、最终拥有人都需接受背景资料审查以防止洗钱;
- 如在交易时只用支票、银行转帐或刷卡,就只申请A类便可;
二、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
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业务将被界定为进行任何以下活动的业务——
- 买卖(即为售卖、提供出售、购买,提供购买或管有以供售卖)、进口或出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货品;
- 生产或提炼贵金属、宝石或贵重货品,或为贵金属、宝石或贵重货品增值加工(例如切割和打磨);
- 发行、赎回或买卖贵重资产支持工具;或
- 担任以上1、2或3项中任何活动的中介人物流服务提供商将并不仅因在其通常业务运作中进口或者出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而属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定义范畴。
三、贵金属,宝石,贵重产品及贵重资产支持工具的定义
贵金属包括成品或非成品状态的金、银、白金或铂金、铱、锇、钯或钌。
宝石包括钻石、蓝宝石、红宝石、绿宝石、玉石或珍珠。
贵重产品的定义是由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由上述两者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备上述两者且其交易价的至少50%可归因于该等贵金属或宝石或上述两者(50%交易价门槛)的珠宝、表、服装、配饰、饰物或其他制成品。此项定义不涵盖构成任何医疗器具或工业设备的部分的制成品。
贵重资产支持工具指的是以一件或多于一件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支持的证明书或工具。此项定义不涵盖将受修订条例草案规管的虚拟资产以及已经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规管范畴的金融资产(例如证券、期货合约、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结构性产品及场外衍生工具产品。
四、是否会有过渡安排?
注册制度将由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设置9个月的过渡期。任何于2023年4月1日前已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可于过渡期内,申请注册期间,继续进行指明交易及指明现金交易。
过渡期安排并不适用于在2023年4月1日或以后才开展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士。该人士在进行任何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前,须已获得注册。
过渡期安排亦不适用于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由2023年4月1日起,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须就其于香港进行的指明现金交易,提交现金交易报告。
五、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的豁免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注册规定不适用于政府、银行、持牌当铺、以及或获证监会发牌法团(该法团从事的是附属于其获发牌的受规管活动的贵金属及宝石业务)。获授权保险人、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工具设施、指定零售支付系统的系统营运者或交收机构亦将获豁免,惟其贵金属及宝石业务附属于其的主要业务。《打击洗钱条例》下监管的其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无豁免,该等人士目前仅在其从事与其各自部门相关的指明交易(不包括进行贵重金属及宝石业务)时被要求遵守《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中的打击洗钱规定。
该经修订的《打击洗钱条例》赋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秘书权力订明透过规管获豁免的人士的类别或描述。如符合以下条件,海外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例如来香港参加商品展销会或者与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及其他客户打交道的外籍交易商)将获豁免:
1、该海外交易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非通常居住于香港(就个人而言)或属于未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海外公司(就法人而言)或未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2、该人士在任何指定年份内未有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总计超过60个日历日。
海外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在香港从事指明现金交易时,须在规定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之前向海关关长提交一份现金交易报告,海外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如未能按指明方式及时间期限提交现金交易报告的均属犯罪,最高可被处以罚款50,000港元及监禁3个月。
六、是否有任何豁免收费安排?
有。任何于2023年4月1日前已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若于过渡期内申请注册,不论是A类或B类注册,皆可获宽免首次注册费和相关费用。
七、什么是指明交易?
交易由正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进行,而一项金额不少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附表3I指明的款额(即120,000港元或折算为另一货币的相同款额)的付款或总额不少于该款额的多于一项付款,就该交易而藉现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或方式组合在香港作出或收取,不论该交易是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以有关连的或看来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以及不是指明现金交易。
八、什么是指明现金交易?
交易由正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进行,而一项或多于一项总额不少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附表3H指明(即120,000港元或折算为另一货币的相同款额)的现金付款,在香港就该交易而作出或收取,不论该交易是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以有关连的或看来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
九、哪些人需要执行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规定?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而在业务过程中在香港进行指明交易不少于港币12万的现金或非现金交易(不论是支付或收取款项)均须向海关注册。
十、交易商如何申请A类或B类的注册?
1. 如果交易商只进行指明交易而并不进行指明现金交易,交易商可申请简单直接的A类注册。
(A类注册申请要求)
2. 如果交易商会进行或打算进行指明现金交易,则须申请B类注册。
(B类注册申请资格)
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监管的其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般,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第53ZUN及53ZUO条,B类注册申请须通过适当人选的评定准则。此外,交易商如未能达到《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附表2所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例如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要求,则该交易商只可以申请A类注册,并不能进行任何指明现金交易。
十一、一般注册要求
海关关长在对申请人进行注册时会考量拟将住宅处所用作业务处所(用于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对该注册人的事务或业务进行行政管理,处理交易或储存文件、数据或记录)的该申请人是否已经确实取得该处所的每名占用人的书面同意,让获授权人进入该处所进行例行视察。
海关关长在授予批准时须将该注册人的姓名或名称计入注册记录册,并指明其注册类别,发出注册证明书及为该注册人的每间分行(用作进行面对面交易但并非主要营业地点)(如有的话)发出分行证明书。
申请注册,注册续期或者注册批准的申请人须向海关关长支付费用。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进行的首次注册将获豁免支付注册费及进行适当人选评定准则测试的费用。海关关长会获赋权宽免某人或某类别的人的费用。
十二、办理所需资料:
- 申请时须提供所有业务处所及通讯地址(地址证明 :距今不超过3个月由本港政府部门/银行/保险公司/水电媒/电讯公司所发出的收费单或文件);
- 公司架构、业务性质等;
- 产品的种类、买卖、进出、加工、贮存流程(如适用);
- 服务的范围、处理物品的种类及交收流程(如适用);
- 款项种类及交收;
- 注册证书CR,商业登记证BR。
十三、续费: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证书有效期1年,下年如需继续使用可提前2个月续费,提供最新的BR,续费和注册费用一致。
十四、备注:
- 海关可能会检查需要张贴这证书及二维码到公司的注册地址。如果用我司秘书地址注册的,需要我们秘书公司配合检查,服务费另算。
- 若客人之后有另一地方交易,需申请分行证书。
- 如客户暂时没有网店或实体店都是可以的,万一海关检查,有证书给海关便可以。
A类注册证明书样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