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优惠;
2.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份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经济特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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