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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

发布时间:2024-02-05 阅读数:181
摘要:《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旨在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以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我国于2023年3月8日递交加入书,即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这意味着的我国公证文书的认证制度将发生巨大变化。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

《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中国外交部是《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并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部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或各相关地方外办网站查询。

中国附加证明书将使用贴纸形式,加贴银色国徽印鉴。中国外交部以及各相关地方外办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具体可登录http://consular.mfa.gov.cn/VERIFY/。

注:居住国外人员可关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官网查询相关信息。

《公约》生效后还需办理公证吗?

公证是先行行为,认证是在公证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认证的目的是使用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领事认证和海牙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海牙认证是根据1961年的海牙会议《公约》提供的国际认证方式,其作用和功能也是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让文件在国外也具有对应的法律效力。

《公约》生效后,我国送往缔约国的公证书将根据要求采用海牙认证,送往非缔约国的公证书根据要求仍然采用领事认证。

《公约》生效后还需办理领事认证吗?

《公约》生效后我国送往其他缔约国 使用的公证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取而代之的是办理《公约》规定的 附加证明书(海牙认证) 。其他 缔约国 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注意:送往非缔约国的公证书仍然需要按该国的要求办理相关领事认证。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截至2023年10月23日)

亚洲(22个):

中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文莱、格鲁吉亚、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沙特、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

非洲(16个):

博茨瓦纳、布隆迪、佛得角、斯威士兰、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求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突尼斯。

欧洲(44个):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英国。

北美洲(21个):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克、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

南美洲(12个):

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圭亚那、巴拉圭、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

大洋洲(10个):

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斐济、马绍尔群岛、新西兰、纽埃、帕劳、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

注1:2024年1月11日,《公约》将对加拿大生效,中加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2024年6月5日,《公约》将对卢旺达生效,中卢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

注2:中国与其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的《公约》成员间不适用《公约》。

注3:中国与印度之间不适用《公约》。

什么是附加证明书 (Apostille)

附加证明书是文书出具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内容,具体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和印鉴名称4项文书相关信息,以及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为便利公文书在国外使用,附加证明书一般使用包括英、法文及本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可直接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每份附加证明书都有一个公开注册的编号,用文方可利用文书出具国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功能等同,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涉外《公证书》必须办附加证明书吗?

涉外《公证书》是否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需要根据使用国使用机构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我国出具的涉外公证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如相关国家用文机构要求办理附加证明书,应按有关要求办理。送往《公约》非缔约国使用的文书不能办理附加证明书。

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名单(共31家)

省级外办(25家):

安徽、重庆、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海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四川、山东、上海、陕西、云南、浙江、甘肃、河北、山西、内蒙古

市级外办(6家):

长春、哈尔滨、宁波、济南、青岛、深圳。

A省公证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是否可以到B省外事办公室申办附加证明书?

不可以。由于被委托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办只有本省(市、区)内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的印章或签字备案,不能为其他省(市、区)出具的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